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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4 01:30:01 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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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Personal loans)(简称“个贷”)又称零售贷款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战后西方零售贷款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认识到零售业务的重要性;二是战后西方经济发展比较稳定,个人收入提高,人们乐于利用贷款进行消费;三是各种征信机构大量出现,使银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中国个人贷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1.居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居民储蓄迅速增长;

    2.居民的消费结构、生活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3.政府对个人贷款持积极的态度;

    4.承担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的个人贷款对银行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二、中国个人贷款的现状及其前景展望

    1.个人贷款的品种还不丰富,不能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个人的融资需要;

    2.传统的消费观念是个人贷款发展的一大障碍;

    3.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抑制了人们对个人贷款的需求;

    4.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5.缺乏帮助银行控制、化解个人贷款风险的外部机制;

    6.个人贷款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计付利息的上限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还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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