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