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服务业绩突出。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