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国安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五)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近三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