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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0:44:01  156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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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家庭中的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该规定从姓名权的角度,说明了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指男女两性,无论尊卑老幼,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贯穿在《婚姻法》的各条规定之中。仅就姓名权而言,《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人身权利之一,是公民具有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除了丈夫以外,妻子和子女是不享有这种姓名权的。子女在出嫁前只能随父姓,在出嫁后则随夫姓,且自己过去的名字也不能用了,取而代之的是丈夫的姓加本姓。所以,子女被视为是家庭的私有品,根本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从来都是随父姓,而不能随母姓。新中国摒弃了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和封建家长制的糟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表现在姓名权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首先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赋予了夫妻双方都享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赋予了子女选择自己姓氏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又进一步地从公民角度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现在虽然子女出生后一般按习惯随父亲姓,但也越来越多的子女按《婚姻法》的规定,由父母商定随母亲姓。且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都不妨碍子女长大后自行决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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